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本联合验收不收费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中共北京市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2017〕20号)、《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改革的意见》(市规划国土发(2018)第69号)、《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8)第118号)。
适用范围:由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自愿申请参加。
必备条件:建设单位按规划许可文件要求完工;按施工合同约定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消防设施检测合格;特种设备完成使用登记;人防工程建成具备验收条件;水、电、气、热按完工;道路、管线按设计要求完成;档案资料整理完毕;其它事项具备验收条件。
办理方式:联合验收依托网络平台,实行全程网上办理;建设单位网上申请,建设工程信息共享;主管部门依据各自验收标准,集中现场验收,牵头部门统一确认。
办理部门:牵头单位是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住房建设委在市住房建设委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验收单位有市区两级的规划国土部门、交通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质技监督部门、民防部门、水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档案部门以及自来水、排水、热力、燃气、电力等专业服务企业。
咨询服务渠道:
1、业务咨询窗口及服务电话:89150700
2、系统平台技术咨询电话:59958345
网上申请:
建设单位申请参加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可登录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www.bjjs.gov.cn)网上办事大厅,点击进入“北京市社会投资项目联合验收”,填报相关信息,网上提交。
网上对口上报相关资料:
建设单位可在“北京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平台”系统上,分别按共享信息清单和各专项申报验收清单上报相关资料。
共享信息是各主管部门或专业服务企业都能阅览的信息,建设单位在共享信息板块上报过的信息,在各主管部门专设板块内就不再重复上报。
建设单位把相关资料上传到所选择的各主管部门在系统专设的板块内即可。其他专业服务企业验收事项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网上上报共享信息内容:
1、土地使用证明;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加盖单位印章和法人签字或印章的《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
网上向主管部门上报资料:
一、向规划国土部门上报资料清单:
1、申报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2、《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登记表》(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明的许可内容一致);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正本、附件及附图);
4、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
5、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
6、申报工程的工程实测总平面图和设计施工(竣工)图纸(包括设计图纸目录、各层平面图、各朝向立面图、各主要部位剖面图、基础平面图、基础剖面图)一份。建议提供各朝向立面完整的现状照片(能清晰反映建筑及周边环境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向消防部门上报资料清单: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在申报表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栏内”需在1-100之间选择一个数字,作为备案项目抽签号码);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8、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建设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向民防部门上报资料清单:
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告知书》;
2、《人防工程竣工预验收记录》。
四、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资料清单:
1、北京市锅炉登记卡;
2、北京市压力容器登记卡;
3、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
五、向档案部门上报资料清单:
1、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
2、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3、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和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4、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5、工程竣工质量报告。
六、向住房建设部门上报资料清单:
1、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2、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网上选择专项验收: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的专项验收,在“北京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平台”系统上设置的主管部门或专业服务企业中进行选择;对工程“不涉及”的主管部门或专业服务企业选择“不涉及”。
对建设单位不能确定专项验收单位的,由市级各专业部门或专业服务企业指定。专业服务企业由水务部门、城管委等部门协调。
网上申报资料整改:建设单位要对上报资料进行补充或改进的,可自动取回,在各主管部门或专业服务企业的帮助指导下,待补充完善资料后再次提交。原来已“受理”合格的专项验收资料继续保留有效。
现场验收:建设单位根据相关部门“现场验收清单”,做好工程现场、相关资料和相关证明原件验收。其他专业服务企业现场验收内容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一、规划国土部门现场验收清单:
1、工程是否已竣工;
2、是否已投入使用;
3、建筑层数是否合规;
4、建筑立面是否合规,立面照片是否与现场相符;
5、竣工建筑与竣工图纸及报规图纸是否一致,建筑结构及各层平面布局是否有设计、施工变更,变更是否会导致改变建筑使用性质;
6、工程自身的建设用地、绿化用地及代征地范围内,是否存在应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7、项目自身的绿化用地及代征绿地和代征道路用地等,是否已经具备实施绿化或者道路的条件;
8、规划许可要求配套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及公用服务设施是否已经建成;
9、规划许可要求的地上地下机动车位、非机动车位是否均已落实,或已具备落实条件;
10、规划许可要求的雨水调蓄和利用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是否已经落实;
11、规划许可(附件、附图)的现场公示情况;
12、其他需要在现场进行核验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上的有关要求。
二、消防部门现场验收清单:
1、核实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2、对建筑防(灭)火设施等外观质量进行现场抽样查看;
3、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
4、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现场测试;
5、对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抽样判定;
6、对其他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进行抽查、测试。
三、民防部门现场验收清单:
1、完成人防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人防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3、验收范围内人防工程无不完整防护单元;
4、具备完整的人防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资料(①人防工程专项施工方案;②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③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及物资进场检验记录;④隐蔽工程验收记录;⑤混凝土试件及管道、设备系统试验报告;⑥子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⑦完整的人防工程竣工图)。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现场验收清单:
1、锅炉(①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IC卡,军队系统除外;②锅炉安装监督检验报告;③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压力容器(①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IC卡,军队系统除外;②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产品监督检验证书,进口压力容器应提供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3、电梯、机械式停车设备(①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IC卡,军队系统除外;②安装监督检验报告;③出厂合格证;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此合同限电梯)。
五、档案部门现场验收清单:
1、检查建设单位的基建文件;
2、检查建设单位的监理文件;
3、检查建设单位的施工文件;
4、检查建设单位的竣工图。
各单位实施现场验收的具体内容,以各主管单位的专项现场验收标准为准。
现场验收整改:在各主管部门或专业服务企业的帮助指导下,建设单位要按照各主管单位或专业服务企业提出的需要整改内容及时进行改进完善,主动配合牵头单位、主管部门或专业服务企业完成专项验收。原来已合格的专项现场验收结果继续保留有效。
联合验收结论及使用:待所有申请的专项验收都合格通过后,出具《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建设单位持《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转自:北京市住建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