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18〕19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的要求,现对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含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二、现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以“元”为单位的要素价格和以费率形式计取的有关费用标准不变。
三、实施时间
(一)2018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后开标或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或发包人应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2018年4月30日(含4月30日)前已开标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按照友好协商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4月24日
转自:北京市住建委网站